世界观热点:瓮安县公安局侦破特大售车诈骗案,涉案金额2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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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瓮安县公安局侦办的“709”特大合同诈骗案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赵某明、杨某红分别被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和六年刑罚。
据悉,2019年以来,瓮安县公安局陆续接群众报警,称在购车时被杨某明、赵某红以“以租代购”方式实施合同诈骗,共计被诈骗232万余元。接警后,瓮安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成立“709”专案组进行全力侦办。
按照省公安厅、州公安局关于打击汽车流通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部署,专案组克服重重困难,辗转广东、福建、湖南等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清了该案的全部违法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明、杨某红。
经查,犯罪嫌疑人赵某明于2018年成立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某红为该公司行政人员,后二人以公司名义在广州、福建等地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返回瓮安后谎称这些租赁车辆为该二人购买,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随后,又让杨某远、左某艳组织开展“购新车”促销活动代为销售车辆,并与杨某远、左某艳签订《合伙协议书》,骗取杨某远、左某艳缴纳20万元加盟费成为代理商。赵某明利用杨某远、左某艳二人,在瓮安县以“以租代购”的名义推销给多名被害人,并与被害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害人支付车辆总价的30%即可提车,且在三年租期内免交租金,租赁期满后再付总价的20%就可以过户到被害人名下。被害人签订合同拿到车后,赵某明为被害人向租赁公司支付短期租金后就不再交纳租金,导致被害人的车辆因未及时交纳租金被租赁公司收回。赵某明在明知无能力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共骗取24名被害人金额共计23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杨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2711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因二被告人之前在广东省有其他犯罪行为,本案犯罪行为系漏罪行为,依法应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并责令被告人赵某明、杨某红共同退赔24名被害人因本案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下一步,瓮安县公安局将进一步强化线索摸排,强化打击整治,加强宣传引导,建立长效严管机制,有效净化汽车流通领域营商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合法利益,助推瓮安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通讯员 陈康
编辑 虞思滔
二审 卢泰铭
三审 张发扬